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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密一企业败诉警方跨省抓原告

来源: | 2016-10-10 17:18:20

9月25日,澎湃新闻一篇题为《二审未开庭原告被警方跨省刑拘,山东高密公安:因涉虚假诉讼》的新闻红遍整个网络,数十家门户网站争相转评,由此再次引发警权没有得到有效监督、而被某些人滥用的非议。

据报道,2016年9月23日上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第六法庭正在进行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的二审庭审,而作为原告的陈巧峰没有出现在庭审现场。35天前,陈巧峰被山东高密市公安局以该案涉嫌虚假诉讼为由跨省刑事拘留,羁押在当地看守所中。

“案子尚在二审中,高密市公安局怎么能擅自认定异地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涉嫌虚假诉讼?”陈巧峰的代理律师潘祥灿表示心中的不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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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意思的是,这起案件已于2016年5月19日,由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作为原告的陈巧峰在一审当中胜诉,法院判决被告山东盛世国际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和樊亮亮共同承担向陈巧峰归还借款人民币430万元及利息。

一审判决后,盛世公司不服,向福建高院提起上诉。但二审还未开庭,山东高密市公安局就找上门来了;而在一审当中败诉的盛世公司,其所在地正是山东省高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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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看法

刑事诉讼法学博士毛立新认为,按照刑事诉讼法和公安部规定,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如果存在虚假诉讼犯罪,鉴于该起民事诉讼的起诉、审理均在福建宁德,犯罪行为发生地应理解为此地;目前民事诉讼尚未审结,二审法院尚未作出生效裁判,所以尚无犯罪结果发生,不存在犯罪结果发生地。该起民事案件是否为虚假诉讼,需要进一步调查了解,假设确实是存在虚假诉讼犯罪行为,也应该向福建公安机关报案,由福建的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

良好的法治秩序,是依法行政、公正司法、阳光执法的根本保证,而山东高密警方却在民事案件仍处于二审阶段、且有一审判决书作为事实认定的基础,就匆匆出面将原告给抓了,这何来的法治可言?

反过来说,如果被告一审打赢了官司,不用归还那430万元钱,那么原告还会不会涉嫌虚假诉讼?高密警方还会不会跨省抓捕原告呢?

“山东警方介入正在审理的异地经济纠纷案,会被质疑动机是借助刑事司法权力干预民事案件,通过刑事手段来阻碍民事诉讼的进程。”如果每一个输了官司的被告,都以涉嫌虚假诉讼为由而动用公安部门来抓捕原告,那又将会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什么样的灾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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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大以来,司法机关纠正了大量的冤假错案,这其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刑事案件;而这些刑事案件当中,首当其充是警方的责任,究其原因,就是经办民警滥用职权徇私枉法造成的。这其中最为典型的有内蒙的“呼格案”、云南的“陈满案”、福建的“念斌案”等…

2016年,在中央加强对警权的限制以来,由警力参与拆迁的事件已十分罕见了;但今年的“雷洋案”,再引发了公众对警员规范执法的质疑。日前,“雷洋案”的影响尚未散去,山东高密警方却出手为输了官司的企业抓捕原告。这听起来近乎荒唐、也很不可思议,但它却实实在在地发生在我们朗朗乾坤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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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著名哲学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爱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经验。防止权力滥用的办法,就是用权力约束权力,权力不受约束必然产生腐败。”

正如孟德斯鸠所说,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冯志明副局长,因滥用职权使呼格被冤杀;在呼格翻案后,冯志明便因腐败问题被抓。

河北的聂树斌案,历经十年的上访申诉,终于在2016年6月8日盼来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来的《再审决定书》;而此前的申诉,均被河北省政法委书记张越压着,直至2016年4月张越“倒台”后,司法部门才正式启动该案的再审程序;该案被压十年,这其中也有张越利用权力腐败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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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鸣 公安机关是国家安全的保卫部门,更是人民生命财产的“保护神”,如果“保护神”行使的是非公正、非法治的权力,那必将给国家和人民带来巨大的伤害。因此,公众质疑,山东高密盛世公司输了官司,却搬出警方来了个跨省抓原告,这究竟是公正司法还是警权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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